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推薦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高技[2016]15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按照國務院批復的《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加快推進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工作,目前引導基金實體即將組建完成。為加快引導基金投資運行,現請你們推薦一批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方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投資的基金(以下簡稱參股基金)包括:地方政府出資(包括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行業龍頭企業發起設立并出資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參股基金應由專業管理團隊管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通過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領域處于初創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的創新型企業(投資此類企業的資金規模不低于參股基金總規模的60%)發展。
二、地方部門擬推薦的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方案,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經初步審核后,推薦給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自主開展后續工作。
三、擬推薦的參股基金方案請按照本通知附件方案框架編制,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參股基金總規模(各方認繳承諾出資總額,含地方政府出資)不低于2億元。其中由地方政府出資的參股基金,社會出資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60%。
(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須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在基金中認繳出資,出資比例不應低于基金規模的1%,不支持推薦同一管理團隊(實際控制人)發起設立多只基金。
(三)參股基金出資人架構清晰明確,并詳細披露。基金出資人基本落實并出具承諾出資函件。出資人對基金出資應自愿且滿足本通知有關要求,嚴禁各類非法集資和出資人代持行為。
(四)對于各地推薦的地方政府出資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方案,參股基金主要發起人、托管銀行應已基本確定,并已草簽基金的相關協議且有一定的項目儲備。
四、請你們按本通知要求抓緊開展參股基金方案推薦工作,對擬推薦的參股基金方案加強遴選、認真輔導、完善,并按成熟程度分別于2016年6月30日前及7月31日前分兩批將參股基金方案推薦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1份)。
附件:方案框架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6月21日
方案框架
一、創業投資基金組建方案
設立背景和目標、基金規模、組織形式、投資領域、發起人和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構架、項目遴選程序、投資決策機制、投資托管、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經營期限等。
二、創業投資基金發起人協議
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草案)
四、創業投資基金委托管理協議(草案)及基金管理機構章程(合伙協議)
五、創業投資基金資金托管協議(草案)
六、項目儲備情況及第一階段投資計劃
七、地方政府及社會資金出資承諾函,并明確資金到位時限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主要發起人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