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關于加快化解商業辦公房地產庫存的通知》(閩政辦〔2016〕108 號),要求打通商業地產的庫存轉換通道,允許此類地產在符合條件前提下調整商住比例。《通知》明確,在符合土地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各地支持開發商將商業辦公房地產項目(含SOHO項目)整體或部分轉型。
一、因城因地精準施策。各市、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11號)有關要求,按照“細分、精準、配套”和一市(縣)一策、一盤一策的原則,制定針對性強的商業辦公房地產去庫存措施,把政策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做法,切實把政策執行到位。要根據本地商業辦公房地產庫存數量,制定加快商業辦公房地產去庫存的具體優惠政策。對購買一手商業辦公商品房,可按所繳契稅給予獎勵。
二、嚴格控制商業辦公用地供應。各市、縣(區)要依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城市規劃以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區商業辦公用房市場需求預測,結合本地商業辦公用房庫存數量,嚴格控制商業辦公用地特別是城市商業綜合體用地的供應數量。商業辦公庫存去化期限超過24個月的設區市本級、縣(市),應明顯減少商業辦公用地供應規模;超過36個月的,應暫停出讓商業辦公用地,要防止以各類綜合體名義,繼續出讓商業辦公用地。已實施房地產項目建設履約保證金或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市、縣(區),自2015年6月1日起,對新出讓的經營性商業辦公用地,可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履約保證金。
三、打通商業辦公房地產庫存轉換通道。各市、縣(區)要著力打通商業辦公庫存轉換通道,在符合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根據市場需求,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業辦公房地產項目(含soho項目)整體或部分轉型。對商住房地產項目,在符合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并滿足停車位及各項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企業申請調整商住比例,減少商業辦公建筑面積,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積。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物業,鼓勵引進專業物業機構運營已建成的商業辦公用房。經批準轉型的商業辦公和商住房地產項目,要重新核定土地出讓金。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評估技術規范(試行)》規定實行雙評估,以政府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時間為評估基準日,評估出新用途土地價格和舊用途土地價格,并按下列要求進行結算,即:對評估出的新用途土地價格采取與該區域最近一年相同土地級別公開出讓的最高成交價格進行對比,取其高的價格;對評估出的舊用途土地價格采取與其原成交價進行對比,取其低的價格,以二者的差價擬定應補交的土地價款。
四、加強商業辦公房地產交易及庫存監測分析。各市、縣(區)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網簽系統,并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要加強在建在售商業辦公房地產項目交易跟蹤監測,提高市場分析的實效性和精準性,實時掌握市場交易及庫存動態。統一商業辦公房地產庫存統計口徑,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確自持不予銷售的商業辦公用房面積以及配套可售車庫(位)面積不計入庫存統計范圍。
五、注意防控市場風險。各市、縣(區)要進一步梳理排查商業辦公房地產風險項目清單,建立臺賬,密切跟蹤項目建設和銷售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防止出現“爛尾”項目。對在建在售商業辦公房地產項目出現資金風險的,要推動建立政府、房企、銀行、稅務、承建商的合作協調機制,按照“分類處置”原則,一企一策,加大對商業辦公房地產項目金融支持力度。對已售停建的“爛尾”項目,要積極協調化解購房人、施工方與開發企業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和解協議達成。要積極引導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企業,對資金困難的商業辦公房地產項目,實施兼并重組,促進項目建成銷售,化解風險。要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行為,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檔案,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含定金)監管制度。
六、落實去庫存主體責任。市、縣兩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化解房地產庫存、穩定房地產市場的主體責任,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研究配套政策措施,推動各項工作落實;準確把握和處理去庫存與地方收入、去庫存與去杠桿的關系,不圖一時一地之利,避免為增加地方收入而盲目出讓土地,防止產生新庫存。省住建廳、國土廳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并指導督促市縣兩級政府繼續貫徹落實好我省化解房地產庫存的部署要求和系列政策,加快促進化解商業辦公房地產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