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若干意見》出臺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考慮:
負責人:《若干意見》的頒布,將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落到實處,必將有力推進工程總承包制的實施,促進工程建設提質增效,推動行業轉型升級,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負責人:《若干意見》規定,建設單位在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時,應當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建筑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按照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負責人: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有相應管理機構、資源和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如果建設單位自身能力不足,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規定職責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負責人:建設單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計劃、工程業績等。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總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合同的制訂可以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負責人: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
負責人:在設計、施工分別承包的模式下,設計、施工企業只對各自承擔的設計、施工部分負責,缺乏對項目整體實施的考慮,兩者之間銜接缺乏協調,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往往互相推諉,責任不清,影響了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
負責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工作。第一,要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第二,要加強領導,推進各項制度措施落實,明確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要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制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的有關問題;第四,要加強示范引導,從重點企業入手,培育一批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發揮示范引領帶動作用,提高工程總承包的供給質量和能力;第五,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人員培訓,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擴大工程總承包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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