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現將納稅人代開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一)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隨著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開,增值稅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一些不具備自開票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和自然人等納稅人,需要到國稅局申請代開發票,同時到地稅局繳納相關地方稅費。雖然有的稅務機關積極優化服務手段,方便納稅人代開,但是個性化的創新手段不能解決普遍性的問題,在一些地方依舊存在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報送資料復雜,國稅地稅多次跑、稅務銀行兩地跑的情況,加大了納稅人辦稅負擔。另外,由于缺少對辦稅流程的明示和指引,導致納稅人對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不清楚、不熟悉,增加了納稅人在辦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感。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稅務部門相繼采取了一系列舉措。在辦理流程方面,8月10日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強化國稅、地稅聯合辦稅進一步改進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6〕399號),明確辦稅服務場所要提供pos機刷卡等多種現場繳稅方式,明確國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要代征地稅局相關稅費,避免了納稅人國稅、地稅、銀行多次跑。在資料報送方面,本《公告》取消代開普通發票所需付款方相關書面確認證明等相關資料,厘清征納雙方的權責關系,由納稅人通過聲明證明其開票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簡化了相關資料填報。
為了讓納稅人廣為知曉代開發票的辦理流程,增強納稅人辦稅的確定感,稅務總局發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從納稅人角度出發,以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場所代開發票為視角,按其所需辦理次序描述。盡量做到簡潔、清晰,讓納稅人看得懂、看了就會辦。
(二)《公告》明示了國稅局代征地稅局相關稅費和國稅地稅辦稅服務廳合作兩種情況下的代開流程,增強納稅人辦稅的確定感。
(三)《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不需提供付款方相關書面確認證明(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減輕了資料報送負擔。
(四)《公告》將現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申報單》《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繳納申報單》合并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簡化了表證單書填報內容。
(五)《公告》要求各省稅務機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