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建設投資網
2016年以前,政府的保函可謂是一字千金,但是2017年之后,銀行的履約保函就成為了新寵,原因就是有銀行系統開具的履約保函可在建設項目中替代建筑企業必須繳納的保證金!那么,如今已是被市場趨之若鶩的銀行履約保函有哪些特性,建筑單位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見索即付?
我們在來說一下"見索即付"的要求。見到索賠就必須付款!站在保函受益人的角度來看,如果履約保函不是"見索即付",那基本就等于沒有保函。接觸過保函的人都知道,見索即付的銀行履約保函,受益人在索賠時,只需要提供一份聲稱保函申請人已經違約的單方聲明和保函原件即可,并不需要再提供過多的文件。銀行只需做形式審查,無需進行實質審查。
在當前銀行出具的保函中也會附加一些實質審查的條件。
"受益人應提供一份與申請人就索賠事項已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受益人應提供能夠證明申請人違約事實的書面證據"
實際上上述條件在內容上是與保函的效力重合的,但是考慮到項目的復雜性,銀行在開履約保函時,要么占用申請人的授信額度,或是申請人提供了保證金。所以,在承擔了保函的索賠責任后,銀行肯定是能夠從申請人那里找補回來的。從這個角度考慮,銀行系統要求上述條件也就不難理解了吧。
應收款不能替代銀行保函
在這個問題針對性比較強。對于公司而言,用等額的應收賬款來替代保函在法律效力上是行不通的。原因是營收賬款是債權屬性,還可能存在不確定性。還有的應收賬款中有很多是質保金,本身就存在因質保問題而需要扣款的可能性。更為關鍵的是,對于這種合同,在工程項目中很多公司簽訂的合同都是"背靠背"條款的。這些應收賬款必須在收到我們業主的付款后才能支付。
用應收賬款替代銀行履約保函,也不是絕對不行,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提倡這種做法。